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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舉辦訓練之一級主計機構於每年八月間編列下年度訓練實施計畫,
並以主計人員訓練管理資訊系統報送總處,所報資料經總處審查通過
之班次,應按實施計畫確實執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考字第1101001594A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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