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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綜字第111060085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及第八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機關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辦理當年度自行評估
      及內部稽核工作,且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自行評估結果及
      內部稽核報告:
      (一)年度自行評估及年度稽核:每年應至少各辦理一次年度自行評
         估及年度稽核,原則於內部控制聲明書聲明日(即年度終了日
         )前完成,評估及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
         前一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自行評估及稽核,其前後年度之起
         迄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
      (二)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或異常事項等辦理專案稽核。另辦理
         跨年度之自行評估或年度稽核時,如發現跨越前一年期間存有
         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應就當年未能及時納入評估或稽核期間,
         針對該等重大缺失擇定相關事項辦理專案稽核。

  • [修正]

  • 八、各機關內部各單位應自行評估其內部控制落實情形,作成內部控制自
      行評估表(格式如附件一),簽報單位主管簽章。嗣由研擬自行評估
      計畫單位彙整各單位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之評估情形及所發現之內部
      控制缺失或所提之興革建議,提經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相關會議審議
      通過或簽陳相關召集人核定後,簽報機關首長,並交由內部稽核單位
      追蹤後續改善或興革建議辦理情形。

  • [附表]
  • 附件一-機關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

  • [修正]

  • 十一、各機關應成立內部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並由副首長以上人
       員擔任召集人。但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上級機關統
       籌辦理,並得統籌調派所屬人力交互檢查。
       機關採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者,其幕僚作業原則由綜合
       規劃單位辦理。但機關首長得視機關屬性及業務性質指定適當單位
       辦理之。
       前項內部稽核單位,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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