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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2年9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70800364號書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宿舍管理:
      (一)借用人與總處完成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起,十日內進住宿舍,如因特殊原
         因延期進住,應通知總處暫予保留,否則視同放棄。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原有之附屬設備,其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填寫歸還宿舍報備單
         (如附件四)通知秘書單位辦理點收。
      (三)總處為整體規劃及統籌分配需要,得於使用期限內將宿舍收回處理,各借用人應
         配合辦理。
      (四)借用人每月除依規定由薪資中扣繳房租津貼外,並應另扣繳宿舍管理費如下:
         1.借用一樓房間者:
          (1)一0六房:新臺幣一千一百九十五元。
          (2)其餘房間:新臺幣一千四百一元。
         2.借用二樓房間者:新臺幣九百三十四元。
         3.借用三樓房間者:新臺幣一千五十一元。
      (五)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比例計算管理費。
      (六)借用人於借用期間須分攤宿舍水、電(公共電費依各樓層之共用電表由各樓層使
         用人分攤)及瓦斯費,並由總處自其薪資扣繳。

  • [修正]
  • 八、單房間職務宿舍違規使用懲處規定:
      (一)違規事項:
         1.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受撤職、免職處分時,除有特殊
          原因外,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
         2.借用人未實際居住或擅自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3.借用人違反總處「單房間職務宿舍生活管理規範」(如附件五)者。
         4.違反其它相關規定者。
      (二)如有前款情形者,懲處標準如下:
         1.經一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總處現職人員核予記過一次懲處。已調職之現職人員
          ,即函請該員任職機關代為核予記過一次懲處。
         2.改善期間逾二個月者,總處現職人員核予記過二次懲處。已調職之現職人員,
          即函請該員任職機關代為核予記過二次懲處。
         3.借用人已退休者,即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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