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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考字第112100066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目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申評會應作成紀
      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
      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服務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訴。
      前項性騷擾事件,如加害人為本總處首長時,被害人應向本總處所在
      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總處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
      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總處如接獲非屬第二點所定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時,仍應採取適當之
      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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