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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會辦逾限,各會辦單位承辦人員應負責任,依下列基準個別計算:
(一)最速件或特急件隨會隨辦,不得超過一小時。
(二)速件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普通件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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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文字第1060800968B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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