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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二項取得之紙本原件,係依下列方式辦理取得者,得免存管:
(一)採購案以匯款、轉帳或簽發支票方式支付廠商或政府採購卡發
卡機構。
(二)公用事業費款赴各事業營業處所或代收機構繳納。
(三)支付國內出差旅費、出席費、兼職費、講座鐘點費、稿費、規
費、稅捐、教育費、訓練費、考試及其他作業費、評鑑裁判費
、組織會費之非採購案經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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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二項取得之紙本原件應存管者,各機關應將其負責單位、作
業方式,以及轉製電子檔案與紙本原件一致性之查核機制,納入依政
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編製之作業手冊中載明。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1121500597A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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