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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
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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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27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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