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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27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
     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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