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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A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點及第十九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
      班次座(艙)位之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
         (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
         人員,得乘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
      位。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
      )位:
      (一)搭乘班次僅分有二等級座(艙)位。
      (二)搭乘班次未設有頭等座(艙)位且航(路)程四小時以上。
      (三)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 [修正]

  • 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生活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
         ,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
         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按該地區(城市)
         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九十限額內報支。
      (二)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按該地區(城市)生活
         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
         八點所定情形外,於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內報支。

  • [修正]

  • 十九、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
       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
       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
       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
       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
       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
       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
       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 [附表]
  • 附表-(機關全銜)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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