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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114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訓練機構應視需要供膳,並視課程安排及受訓人員
      之路程遠近、往返交通情況,提供必要之住宿,若無住宿設備者,應
      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
      性質及是否提供住宿。

  • [修正]

  •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通費及住
      宿費之情形如下:
      (一)交通費:
         1.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2.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
          助數額不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3.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二)住宿費: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
         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 [修正]

  • 四、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提供
      交通工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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