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訓練機構應視需要供膳,並視課程安排及受訓人員
之路程遠近、往返交通情況,提供必要之住宿,若無住宿設備者,應
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
性質及是否提供住宿。 - [修正]
-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通費及住
宿費之情形如下:
(一)交通費:
1.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2.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
助數額不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3.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二)住宿費: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
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 [修正]
-
四、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提供
交通工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114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