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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20101137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會議審議中央政府各部門歲出概算之程序如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分別在所獲分配之
         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總額度範圍內,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予以控管審議,其審議結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整理,提
         報本會議審議。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各機關歲出概算,應會同有關機關先期審
         查,如有特殊、重大及須就政策上考量之事項,得視需要彙案
         提報本會議審議外,其餘事項依先期審查結果核列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原有各項計畫及預算,應本零基預算精神
         切實加以檢討,新增經常性計畫所需經費,應就原有預算檢討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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