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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營事業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妥訂風險管理政策及架構。對於基本策略、長期計畫
、專案計畫及年度計畫與預算之擬訂與執行,應確實評估各項風險,掌握風險影響程
度及承受能力,並研擬風險處理程序及因應措施,以提升經營績效,達成經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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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30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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