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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預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等
。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
取得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須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經費者
,應配合各機關學校預算妥適編列;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辦經費者,應
核實編列;至其格式、會計科(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除前項規定之書表外,
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規定,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
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均應增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
計表。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程序報送各主管
機關:
(一)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每
年六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國防部。
(二)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每年六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
送主管機關。
(三)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
,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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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預
算業已編列有案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核轉行政院。
(二)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
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
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085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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