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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085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預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等
         。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
         取得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須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經費者
      ,應配合各機關學校預算妥適編列;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辦經費者,應
      核實編列;至其格式、會計科(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除前項規定之書表外,
      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規定,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
      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均應增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
      計表。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程序報送各主管
      機關:
      (一)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每
         年六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國防部。
      (二)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每年六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
         送主管機關。
      (三)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
         ,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主管機關。

  • [修正]

  • 四、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預
      算業已編列有案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核轉行政院。
      (二)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
         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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