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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0751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二、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購置及租賃管理用之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營業
       基金準用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點第二項但書、第五點及第七點後段規定,由
       基金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之。
       各機關以接受補(協)助經費購置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地方政府各機關、學校、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管理用車輛,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其準用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點第二項但書、第五點及第
       七點後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核准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核定所屬各機關、學校、基金及鄉(鎮、市)、直
       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數,應先考量機關、學校所在地、
       營業基金營業處所與業務管轄區域之交通可及性、員額、業務性質、車輛使用情形、
       財政狀況等因素,建立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配置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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