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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行政院主計處處會字第0960004307A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政府相關會計制度之修訂完成期程:

    相關會計制度

    主、協辦機關或基金及完成期限

    1.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資訊作業系統(即GBA系統)

    主辦機關: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97年12月)
    協辦單位:本處會計管理中心

    2.普通基金特種公務會計制度

     

    (1)徵課會計制度

    (1)主辦及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96年9月底)
    核定機關:本處(97年2月底)

    (2)國庫出納會計制度

    (2)主辦及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96年9月底)
    核定機關:本處(97年2月底)

    (3)公共債務會計制度

    (3)主辦及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96年8月底)
    核定機關:本處(97年1月底)

    (4)國有財產會計制度

    (4)主辦及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96年6月底)
    核定機關:本處(96年11月底)
    以上(1)至(4)項之協辦單位:財政部會計處

     

    註:各特種公務會計資訊作業系統(國有財產系統除外),由主辦機關於97年2、3月底完成。

    3.其他政事型基金會計制度
    包括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均含系統)

    主辦基金:各政事型特種基金(96年12月中)
    主管機關:各基金之主管機關(97年1月底)
    核定機關:
    1.本處研訂完成政事型特種基金之會計科目等一致規定(96年9月底)
    2.核定各基金會計制度(97年6月底)

    4.業權型基金會計制度

     

    (1)作業基金會計制度(含系統)

    (1)主辦基金:各作業基金(97年4月底)
    主管機關:各作業基金之主管機關(97年6月底)
    核定機關:本處(97年11月底)

    (2)營業基金會計制度

    (2)暫維持現制,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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