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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公字第111050065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如有下列
      各款情事,依其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
         類債權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
         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二)各機關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處分單開立錯誤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機關撤銷原處分者
         ,可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辦理註銷。
      (三)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
         方式,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
         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四)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
         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其管理及催
         繳程序確屬妥適後,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據以辦理註銷。
      (五)各機關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工程服務收入預算與實
         際結算差異數,可依實際執行狀況自行辦理註銷。
      (六)各機關實際執行業務發生之匯兌損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因帳載錯誤,或收入認列條件改變致須減列或註銷應收
         款項,在當年度發現者,可自行辦理減列,在以後年度始發現
         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
         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八)各機關尚未執行之保留釋股收入,若因市場因素或立法院決議
         等,致不再執行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後辦理註銷。實際
         釋股價格與預算編列價格間之差額,各機關得自行辦理註銷。
      (九)釋股收入以外之專案保留款,若因計畫變更無繼續保留之必要
         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後辦理註銷。
      (十)因執行釋股政府持股比率下降或被投資事業實際盈餘較預算數
         減少,導致政府獲配股息紅利較預算減少者,各機關得就減少
         部分自行辦理註銷。
      (十一)各機關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款項,尚未取得債權憑證
          者,應依本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二款辦理。審計部修正增列
          之歲入保留數,已屆滿四年尚未執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應
          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
          院主計總處後,各機關得據以辦理註銷。
      (十二)若因債權憑證未能全額獲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或因其
          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註銷者,應依照審計法
          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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