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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2050105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決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等
         。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前項決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及委辦
      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
      第二項決算書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並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

  • [修正]

  • 五、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業
      已列入決算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審核主管財團法人決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十日前,檢附其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
         報告各二份函送行政院,並副知審計部;行政院應於次年五月
         底前將決算函送立法院或監察院。
      (二)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將所管財團法人決算書彙整成套
         後函送立法院,並檢附決算書二份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 [附表]
  • 附件一-財團法人決算書送立法院數量表

  • 附件二-財團法人決算書分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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