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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2050105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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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決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等
。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前項決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及委辦
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
第二項決算書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並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 - [修正]
-
五、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業
已列入決算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審核主管財團法人決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十日前,檢附其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
報告各二份函送行政院,並副知審計部;行政院應於次年五月
底前將決算函送立法院或監察院。
(二)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將所管財團法人決算書彙整成套
後函送立法院,並檢附決算書二份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