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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75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字第107050050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至第四點(原名稱:各機關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
      體之錯誤更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指輸入資料錯誤、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
      錯誤、電腦故障。

  • [修正]
  • 三、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不影響貯存體資料之正確者,分別依下列規定更正之:
     (一)輸入資料錯誤者,由原製單人員更正傳票或其他表單,經部門權責人員核章後辦理
        更正。
     (二)程式設計錯誤者,由會計部門填寫更正程式通知單送程式維護部門或人員更正程式
        ,並將更正內容記錄於維護文件上。程式應經測試無誤後始得正式作業。
     (三)電腦操作錯誤者,由操作部門或人員自行依正確之操作程序重新作業。
     (四)電腦故障者,由電腦管理部門或人員修護至正常狀態,並將修護情形詳載於電腦維
        護工作日誌後,由操作部門或人員依操作程序重新作業。
      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電腦故障,致輸入資料錯誤時,除分別依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四款更正外,並由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根據原輸入資料憑證重新輸入或更正
      。

  • [修正]
  • 四、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影響貯存體資料之正確者,分別依下列規定更正之:
     (一)輸入資料錯誤者,由原製單人員更正傳票,經部門權責人員核章後辦理更正。
     (二)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或電腦故障者,除分別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或第四款更正外,並由會計部門以書面通知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將貯存體之錯
        誤資料,恢復至更新前之狀況,其需要重新輸入資料者,準用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前項重新處理後產生之貯存體會計資料,應經會計及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分別核對無誤
      簽章後,併更正案之有關憑證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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