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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參與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之工作熱誠,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推動調查業務
,掌握調查確度,以順利達成基本國勢調查任務,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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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懲處除依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其種類如下:
(一)公務員:
1.記大過。
2.記過。
3.申誡。
(二)非公務員:
1.解聘。
2.解聘並追還調查費用。
3.不再遴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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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主管、副主管及總幹事暨行政院主計總處派(聘)
之講師、督導人員及所屬人員之考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評核。
(二)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總幹事之下各級工作人員,及其所屬各鄉(鎮、市
、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時調查組織主管、副主管、總幹事之考核,由各該
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評分後,彙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三)直轄市、縣(市)所屬各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時調查組織總
幹事之下各級工作人員之考核,由各該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
時調查組織評分,報送上一級臨時調查組織初核後,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四)其他分工辦理主管,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評核;餘由各該主管初核後,彙報行政院主
計總處複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80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2675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第九點(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銓敘部部統字第1084786161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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