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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普口字第1090008316A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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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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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一)標準時期:以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為普查標準日,並以該日之零時為標準時刻
;以標準日之前一週(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七日)為普查標準週。
(二)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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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普查結果
(一)普查結果審議:普查統計分析結果,經提報總處普查評審會審議通過後編製報
告。
(二)普查結果編製
1.普查初步統計結果: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日前完成。
2.普查最終統計結果: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前項第二款統計結果應於陳報行政院後,公開於總處之機關網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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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要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階段:一百零七年一月至一百零八年八月。
(二)調查前準備階段:一百零八年九月至一百零九年十月。
(三)實施調查及審查階段:一百零九年十一月至一百十年一月。
(四)事後複查、資料處理及統計結果編製階段:一百十年一月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
(五)辦理專題研究及非普查年常住人口估計分析階段:一百十一年十一月至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
前項各階段細部作業預定進度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