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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普農字第109040082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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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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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一)標準時期:以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均以該標
準日情況為準;以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普查標準期,凡屬動
態資料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
(二)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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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普查結果
(一)普查結果審議:普查統計結果,經提報總處普查評審會審議通過後編製報告。
(二)普查結果編製
1.普查初步統計結果: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2.普查最終統計結果: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以上統計結果應於陳報行政院後,公開於總處之機關網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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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要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階段:一百零八年一月至一百零九年六月。
(二)調查前準備階段: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一百十年四月。
(三)實施調查及審查階段:一百十年五月至一百十年七月。
(四)資料處理及報告編製階段:一百十年八月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五)辦理補充性專案調查及專題研究分析階段:一百十二年一月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
各階段細部作業預定進度詳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