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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普農字第109040082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一)標準時期:以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均以該標
         準日情況為準;以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普查標準期,凡屬動
         態資料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
      (二)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 [修正]
  • 十六、普查結果
       (一)普查結果審議:普查統計結果,經提報總處普查評審會審議通過後編製報告。
       (二)普查結果編製
          1.普查初步統計結果: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2.普查最終統計結果: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以上統計結果應於陳報行政院後,公開於總處之機關網站。

  • [修正]
  • 十八、主要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階段:一百零八年一月至一百零九年六月。
       (二)調查前準備階段: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一百十年四月。
       (三)實施調查及審查階段:一百十年五月至一百十年七月。
       (四)資料處理及報告編製階段:一百十年八月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五)辦理補充性專案調查及專題研究分析階段:一百十二年一月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
       各階段細部作業預定進度詳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各階段工作進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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