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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標準時期:本普查以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為普查標準日,該日之零時為標準時刻
;以標準日之前一週(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七日)為普查標準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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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採網路方式或視調查實
際需要得提前填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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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查對象:凡普查標準時刻,在普查區域範圍內之常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
員與其眷屬、移工及外僑,但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及住宅,均為本
普查對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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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普查項目
(一)人口部分
1.姓名
2.性別及出生年月日
3.國籍
4.與戶長關係
5.婚姻狀況
6.教育狀況、在學地點
7.經常居住情形
8.是否為主要家計負責人
9.健康照護情形
10.使用語言情形
11.五年前居住地點
12.現有子女數及其居住地點
13.普查標準週工作狀況、工作地點
(二)住戶部分
1.戶別
2.住宅(房屋)所有權屬
3.有無其他自有住宅
4.住進本住宅(房屋)時間
5.住家上網情形
(三)住宅部分
1.居住情形
2.住宅用途
3.住宅房間數及衛浴套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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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普查運用之公務登記檔案:項目與提供機關如下:
(一)人口
1.戶籍資料檔(含個人戶籍、初設戶籍、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登記等檔)
,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通報檔,由內政部戶政司負責提供。
2.入出境資料檔(含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及外國人等),居
留資料檔(含無戶籍國民、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及外國人等),大陸港澳配偶
及外籍配偶(含已歸化者)資料檔,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提供。
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料檔,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負責提供。
4.身心障礙資料檔,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負責提供。
5.健保承保檔、健保門診檔,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責提供。
6.勞保資料檔、移工資料檔,由勞動部負責提供。
7.高級中等學校在校生及畢(結)業生學籍檔、大專校院在校生及畢業生學籍
檔,由教育部負責提供。
8.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檔,由財政部負責提供。
9.收容與羈押人口檔,由法務部負責提供。
10.榮民基本資料檔,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提供。
(二)建物
1.村(里)門牌資料檔,由內政部戶政司負責提供。
2.房屋稅籍課稅主檔、房屋稅籍中文主檔及房屋坐落資料檔,由財政部負責提
供。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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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專案調查範圍: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專案調查範圍如下:
(一)國防部負責辦理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單位,如營區、軍校、訓練中心、軍
醫院及軍工廠等之軍職、文職、聘僱人員及學生之調查工作。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負責辦理該署及所屬各機關(構)單位經常居住駐地宿舍軍
職人員之調查工作。
(三)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住校學生之調查工作
。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辦理經常居住於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榮民、榮眷
及一般民眾之調查工作。
(五)衛生福利部負責辦理各公私立醫院、護理之家及精神復健機構住院時間達六個
月以上常住病患之調查工作。
(六)外交部負責辦理各政府機關之駐外人員及其在國外共同生活之眷屬、自國內私
人僱用隨從之調查工作。
(七)內政部役政署負責辦理經常居住於替代役需用機關所提供集中或個別住宿地點
一般替代役人員之調查工作。
(八)教育部負責辦理專科以上公私立學校住校學生(含住校外籍學生及交換學生)
之調查工作。
(九)法務部負責辦理監獄、看守所及戒治所等各類矯正機關收容人之調查工作。
(十)勞動部負責辦理所引進之產業移工及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之調查工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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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普查組織設置期間
(一)專案調查組織:國防部人口及住宅普查中心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成立,
至一百十年一月十五日結束。
(二)直轄市、縣(市)組織: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成立,至一百十年一月三
十一日結束。
(三)鄉(鎮、市、區)組織: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成立,至一百十年一月十五
日結束。
「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另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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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普查人員訓練及相關會議
(一)普查業務研討會:一百零九年八月間由總處舉辦,參加人員包括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民政業務主管局(處)長、主計處處長與副處長、各專案調查
辦理機關主管人員及總處指定之人員。
(二)普查行政作業管理系統研習會: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八月間,分別由總處及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參加人員包括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指定之人員。
(三)地方幹部人員研討會:一百零九年九月中旬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舉辦,參加人員包括各該普查處正副主管、執行委員、正副總幹事、各組正
副組長、幹事及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主任、總幹事與其他指定人
員等。
(四)講師及督導員研習會:一百零九年九月間由總處舉辦,參加人員包括普查勤
前會議講師、督導員、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及國防部普查中心組長、
副組長,與其他專案調查辦理機關幹事等人員。
(五)普查勤前會議:一百零九年十月間,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所屬
鄉(鎮、市、區)普查所,選定交通便利之適當場所分區辦理,參加人員包
括行政人員、審核員、指導員、普查員與其他指定人員等。
(六)專案調查勤前會議:一百零九年十月間,由各專案調查辦理機關自行舉辦,
參加人員包括組長、副組長、幹事及各級調查人員等。
(七)其他普查工作會議:普查組織設立期間,得視普查工作需要,召開相關會議
,由普查組織指定參加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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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複查實施期間:複查訪問工作,自一百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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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複查方式:抽選適當樣本,採派員面訪調查法或適當方式辦理。「事後複查作業方法
」另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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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結果分析及審議:本普查資料統計結果,應就重要項目摘要列出,並與各種相關資
料比較分析,擬具研判與分析意見,提報總處普查評審會審議。普查結果編製種類
及時間:
(一)普查初步統計結果:一百十年五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普查最終統計結果: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普口字第1090008316A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五點、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九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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