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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普工字第111040081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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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一)標準時期:以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
態資料均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以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普查標準期,凡屬動態資料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
。
(二)實施期間:普查表判定訪問期間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八
月二十五日止,各業專屬調查表判定訪問期間自一百十一年六
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採網路方式或視調查實際需要得
酌予調整填報時間。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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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要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階段:一百零九年一月至一百十年八月。
(二)調查前準備階段:一百十年九月至一百十一年五月。
(三)實施調查及審查階段:一百十一年六月至一百十一年九月。
(四)資料處理、統計結果編製及辦理補充性專案調查(攤販經營
概況調查)階段:一百十一年十月至一百十三年四月。
(五)辦理專題研究分析階段:一百十三年四月至一百十三年十二
月。
各階段細部作業預定進度詳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