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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原使用之國有財產)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
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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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1131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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