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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設督導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派國家發
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副首長一人兼任,負責本中心任務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單位)指派之司(處)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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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督導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召集人推動本中心業務;由召集人指派國發會之
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七人至二十人,由相關機關派員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聘僱人
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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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所需業務經費,由國發會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03150018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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