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行政院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878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112年10月2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
          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一時前,將「送刊公
          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
          先預告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
           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
           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
           係人意見之程序。
          (6)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