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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
(一)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本
局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任之;且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本小組行政工作,
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執行秘書督導事宜。本小組行政工作由本局人事室相關
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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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內三字第09901200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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