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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89年12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1011620025Z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七點;增訂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一、本局依本要點辦理補(捐)助申請案,其核定期限至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

  • [增訂]
  •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 [修正]
  • 七、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附件「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 [附表]
  • 附件-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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