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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43007007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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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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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
六個月內,完成獲補助紀錄片之製作,並將該片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
隨選視訊服務( MOD)等平臺所屬頻道或電影片映演場所,擇一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