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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43007007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
       六個月內,完成獲補助紀錄片之製作,並將該片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
       隨選視訊服務( MOD)等平臺所屬頻道或電影片映演場所,擇一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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