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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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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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類型
(一)第一類「海外進修研習」: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
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提升流行音樂專業知能且具備證書
之進修課程及研習活動(不包含學分班或學位等)。進修研習
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流行音樂創作、錄音編曲與製作、數位音樂
、演唱會硬體工程、行銷經紀、新媒體應用及流行音樂產業研
究等項目。
(二)第二類「海外發表演講或擔任與談人」: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
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之國際流行音樂論壇、
座談會、研討會,發表我國流行音樂之專題演講或在我國流行
音樂專題演講中擔任與談人,且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
者。
(三)第三類「國際參展」:
1.自行參展:於近五年內參展人數曾於單年內達一萬人次,且
總設展廠商曾於單年內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國際流行音樂活
動中設展(不限線上或線下參展),以促進海外交易、拓展
我國流行音樂市場。
2.配合本局組團參展:本局每年組團至海外進行國際交流,受
邀共同參展及參與商務交流活動之業者。
(四)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音樂作品入圍或獲得非
華語性質之國際流行音樂獎項,獲邀出席該獎項頒獎典禮者。
(五)第五類「參與國際音樂節演出」:音樂節應為流行音樂性質,
且近五年內觀眾總參與人次曾於單年內達三萬人次,以及參與
演出曾於單年內達三十組以上,參與形式應屬官方策展單位核
准之正式演出(不限線上或線下參與演出)。如參與之音樂節
係經本局推薦媒合或為SHOWCASE展會活動,觀眾參與人次及演
出組數可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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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活動執行完畢後申請,申請期程每
年分為三梯次,各梯次提出申請期限如附表二所列(各梯次申
請期程表如附表二)。
(二)申請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參與之典禮活動為葛
萊美獎(Grammy Awards)或全英音樂獎(BRIT Awards)或美
國獨立音樂獎(Independent Music Awards),不受各梯次申
請期程限制,得於典禮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
請,或於活動前三十日提出企畫書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
。
(三)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
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
1.事後申請案:
(1)線上申請:應先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第
六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表件及成果報告書。
(2)寄送紙本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後,應將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之附件六至附件九用印正本以及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正本
寄至本局,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
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第○類」,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
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付
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
包裹等)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
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
一個工作日)。
2.依前款之事前申請案: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
傳第六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企畫書及相關表件。
(四)違反前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五)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
(六)各類型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
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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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各類型申請者應備資格相關文件(應上傳於線上系統):
1.申請函(如附件一)。
2.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切結書(如附件三)。
3.申請者應依其申請之類型繳交下列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
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1)第一類及第二類: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流行
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
(2)第三類: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
號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第四類及第五類:為流行音樂從業人員者,應繳交申請者
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屬樂團者,樂團成
員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
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流行
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為依中華民國
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
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不
含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及其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
或團體、商號者,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4.依附表一所列申請補助人員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
份(如屬樂團者,樂團成員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
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
明文件影本)。上述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6.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五)。
(二)事後申請案應備成果報告書、收支明細表及相關文件:
1.各類型成果報告書應包含如下內容並製作目錄及頁碼(佐證
資料如為外文,應附上翻譯說明),並上傳於線上系統:
(1)第一類:a.實際執行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內容及期程(如
進修研習期間、修課或研習學分內容、課程表及時數等)
;b.研習或進修活動效益(三千字以上)說明;c.海外進
修課程或研習活動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d.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之照片或錄影。
(2)第二類:a.擔任活動主講者或與談人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
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國
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流程及各場之主題及內
容(並標明申請者擔任主講者或與談人之場次);c.申請
者專題演講或與談之講稿、簡報檔及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
確於活動發表演說或擔任與談人之紀錄、錄影、照片;d.
與談活動效益及心得(三千字以上)說明;e.國際流行音
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之
佐證資料。
(3)第三類:
A.自行參展:a.參加活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參加之
展會簡介:包含時間、地點、主題、內容、舉辦單位介
紹及參加之展會歷年規模及知名參展團隊名單等(應包
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上近五年
內參展人數曾於單年內達一萬人次,且總設展廠商曾於
單年內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佐證資料);c.參(設)展
之實際執行期程及工作內容:包含參(設)展之目的、
展品內容、設展攤位規格及位置、場地布置實照、主視
覺及為達成參(設)展目的規劃之活動等,如為線上參
展應附網頁截圖,並應按各項工作臚列說明,附各項工
作佐證證明;d.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
案擔任之工作職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包含但不
限手冊、DM、報導等);f.參(設)展效益及建議(三
千字以上)說明;g.本申請案之文宣品。
B.配合本局組團參展:a.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
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b.參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
以上)說明。
(4)第四類:a.參加活動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
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行程規劃(包含但
不限於相關規劃之活動),並附各項工作說明及佐證證明
、受提名之證明及獎項說明;c.出席典禮活動人員包含入
圍者及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
作職務;d.參加之國際音樂頒獎典禮簡介:時間、地點、
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
重要性及影響力);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手冊、DM、
報導等);f.活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典
禮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
(5)第五類:a.受邀參加官方策展單位核准之正式演出活動之
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
文宣資料);b.演出情形說明及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包
含但不限演出時間及地點、演出規格、演出內容);c.參
與音樂節人員包含歌手或樂團及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
、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d.參加之國際音樂節簡
介:包含時間、地點、主題、內容、舉辦單位介紹及參加
之國際音樂節歷年規模及知名參演藝人團體名單等(應包
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上近五年內
活動總參與人次曾於單年內達三萬人次,以及參與演出曾
於單年內達三十組以上之佐證資料,如參與之音樂節係經
本局推薦媒合或為SHOWCASE展會活動,則應繳交相關佐證
資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包含但不限手冊、DM、
報導、正式演出節目表等);f.演出活動效益及建議(三
千字以上)說明;g.演出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h.本
申請案之文宣品(海報、DM、手冊等)。
2.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六)用印正本一份:獲其他政府
機關(構)、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
,應列明其補(捐)助項目、金額。
3.申請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
4.支用單據正本應依附件七至九格式依序編號彙訂造冊,並依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依第五點第二款之事前申請案,應將企畫書上傳於線上系統,
內容應包含:
1.受提名獎項說明、簡介及證明、頒獎典禮時間、地點、主題
、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
2.具體行銷宣傳策略及計畫。
3.赴國外行程規劃(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規劃之活動)。
4.整體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執行期程及全案執行期程
。
5.出席典禮活動人員包含入圍者及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
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
6.活動預期效益說明。
7.經費收支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明細,收入欄
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金額,如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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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補助者履行之負擔規定及違反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內容獲補助金(資格)
或申請補助金核算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名目之補償、賠償;如已領取者,應
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自被撤銷或廢
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鼓勵赴國外參
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
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獲補助者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視其情節輕重,廢止
其全部或一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名目之補
償、賠償;如已領取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
之補助金,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補助;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向本局申請補助之申請案,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
定。
2.其申請案、類似之申請案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
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
其他補(捐)助。
3.參與之相關活動,無降低國家之國際地位且無損害國家形象
、利益之情形。
(三)獲補助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商(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
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
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獲補助者應依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內容如有變更
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履行,應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同意後,始得
繼續執行。違反者,本局得按補助比率降低或廢止原同意補助
之款項。
(五)獲補助者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相關活動。
(六)事前獲補助案之相關文宣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
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除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規範辦理,經費收
支明細表應詳列各項支出用途與金額及全額實支經費總額。申
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且日後審計機關如對支用單據要求
補正,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獲補助者不補正
或補正後,審計機關仍要求剔除該單據,獲補助者不得異議或
要求任何補償、賠償,並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原始支
用單據所載金額之溢領補助金。本局於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