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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新聞傳播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203596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分級審議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 [修正]
  • 第四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 [修正]
  • 第六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六百元。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二百元。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每張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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