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分級審議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 [修正]
-
第四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 [修正]
-
第六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六百元。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二百元。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每張四百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新聞傳播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203596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