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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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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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活動
(一)應邀於海外國際流行音樂節活動或其他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表演。
(二)參加海外國際流行音樂講習、演講、座談會或研討會活動。
(三)邀請國際流行音樂重要人士來臺參與申請者主辦之國際流行音樂講習、演講、座談
會或研討會活動。
(四)參加海外六個月以內之流行音樂課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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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補助數額如附表)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以補助旅運、食宿及業務費用為限。
(二)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以補助旅運及食宿費用為限。
(三)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以補助旅運、食宿費用及業務費用為限。
(四)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以補助旅運、食宿及學雜費為限。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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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除申請表及應繳交證件各一份外,其他文件一式十份)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證件:
1.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
(1)申請者為法人者,應繳交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為表演者經紀、聘僱之
法律關係文件及表演者之身分證明文件(表演者為流行音樂樂團者,應檢附其
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人士者,應
繳交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表演者為流行音樂歌手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
外籍人士者,應繳交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
聘僱許可函影本。
(3)申請者為流行音樂歌手者,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
(1)申請者為法人者,應繳交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為參加者經紀、聘僱之
法律關係文件及參加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參加者為流行音樂樂團者,應檢附其
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人士者,應
繳交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參加者為流行音樂歌手及其他職務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申請者為公(協)會者,應繳交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證明文件、其
為該參加者聘僱之法律關係文件及參加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
外籍人士者,應繳交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
聘僱許可函影本。
(3)申請者為從事流行音樂事業或流行音樂活動策展之自然人者,應繳交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應繳交「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申請者為公(協)會或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各級學校者,應
繳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證明文件。
4.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為在
學學生者,另應繳交在學證明。
5.參加第二點各款補助活動之人員名單及其職務名稱。
(三)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
(四)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三)。
(五)其他如申請表所列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