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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23006041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五;增訂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五點附件六,原第十二點移列至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二、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
       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 [增訂]

  •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
          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
          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
          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
          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
          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
          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
          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修正]

  •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切結書各一份裝訂成冊。
      (二)企畫書紙本五份,A4尺寸雙面列印,企畫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1.第一類
          (1)應為結合學校特色與資源,具明確流行音樂人才培育方針
           及發展特色,企畫書應敘明申請企畫名稱、計畫目的、計
           畫期程、計畫構想及經費。
          (2)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
           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3)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可參考附件二流行音樂職能基準課
           程規劃,並應包括課程大綱、學分數及授課地點、時數;
           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
           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
           如附件三)。
          (4)師資規劃:課程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應具備與所開
           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
           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
           ,至少應為企畫書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並正式登錄大
           學課程表。師資規劃如有外籍師資者,應檢附該外籍人士
           之居留證明影本,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
           可函影本,申請時未有證明文件者,至遲應於申請核撥第
           一期補助金前具函檢附工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
          (5)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學生人才庫建置規劃
           。
          (6)學生實習規劃:企畫執行期間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一
           百六十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之合作意向書。
          (7)校外活動(包含但不限校外實習及校外成果發表會)應另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8)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9)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
           二部分,經費編列應列明各項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格式
           如附件四)。
         (10)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
           建立、提升流行音樂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面向
           ,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質化效益評估指標,量化關鍵績效
           指標如附件五)。
         (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如附件六)。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2.第二類
          (1)培訓課程名稱、目的及特色。
          (2)課程規劃,並應附課程綱要及課程表:
           A.專業課程規劃,應為提升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
            ,每一申請案培訓總時數至少三十小時,並得規畫與國
            外流行音樂學校或專業機構之國際性學習、交流、體驗
            課程。
           B.課程內容可參考本局已建置之流行音樂燈光、音響、演
            藝執行經紀、演唱會執行製作、音樂(唱片)製作人、
            演唱會助理導播、錄音工程師、流行音樂行銷企劃人員
            、舞臺設計師、演唱會視訊工程師等十項職能基準導向
            課程(如附件二)。
          (3)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
           A.師資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且具五年
            以上實務經驗。
           B.前開受邀參與課程專業人士均應檢附簡歷、專業證明、
            授課內容,並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
           C.國際合作課程或活動應檢附合作意向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4)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及辦理場地規劃。
          (5)應投保完整培訓期間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實作體驗活動之
           安全規劃。
          (6)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招生方式(含預計培訓人數、遴選
           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7)媒體宣傳計畫(包含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
           傳規劃)。
          (8)考核方式與結業標準說明:培訓學員結業條件如:每一學
           員結業時繳交參訓心得或相關成果作品。
          (9)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招生人數、結訓人數成果
           作品水準、提升產業人才素質、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達
           成之效益,並從中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評估指標)。
         (10)過去辦理人才培訓課程之執行經驗。
         (11)資金來源說明。
         (12)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13)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
           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格式如附件四。
         (1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如附件六)。

  • [附表]
  • 附件一-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申請表

  • 附件二-流行音樂職能基準參考課程

  • 附件三-切結書

  • 附件四-經費預估明細表

  • 附件五-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關鍵績效指標表

  • 附件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修正]

  • 九、補助金之申請
      (一)各類別獲補助案,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補
         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跨年度之案件,其撥款及核銷事宜
         另依契約約定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依指定期限
         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二)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
         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申請核銷之支用單據
         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相關之支用單
         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
         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
         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內容、課程(含工
          作坊或講座等活動)之師資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
          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學員名單(含男女性別人數及占
          比分析)及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
          片或錄影(成果發表會未提供錄影檔者應提供影片連結)、
          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等。
         3.經費收支明細表: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
          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
          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
          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並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保留意見。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大學
          校院者,免附會計師查核簽證。
         4.費用結報明細表。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五)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
         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後退
         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
         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
         供事後審核。

  • [修正]

  • 十四、其他規定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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