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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推)字第112300614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二點及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五;增訂第五點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
         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
         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本點第四款所列相關表件;為進行核
         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
         完成申請程序,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三)各類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
         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
         應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一份: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
           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證明。
          (3)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
           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
           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第一類申請者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之身分證
           明文件,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好或出生
           日期。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身分證正面影本;為
           樂團者,應繳邀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正本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
           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
          (6)切結書(如附件四)。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如附件五)。
          (8)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六)。
         2.應上傳企畫書電子檔,並應以A4直式橫書。
          (1)企畫書內容應含項目如附件二,其中經費預估表格事可參
           考附件三(上述相關格式皆可自行設計調整)。
          (2)與參與計畫之表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之合作證明文件
           ,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
           。
         3.可檢附參與計畫表演者之音樂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
          帶)。
         4.第四款各目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加繁
          體字中文譯本。
         5.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應規劃符合企畫案之務實合理量化
          或質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以作為結案之考核項目,同時並應
          說明衡量指標之計算方式(例如:國外買家或策展人數、參
          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
          、票房統計、整體營收分析及其它經濟效益)。

  • [附表]
  • 附件一-申請表

  • 附件二-企畫書

  • 附件三-經費預估表

  • 附件四-切結書

  • 附件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附件六-授權文化部蒐集使用個人資料說明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
          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
       (二)違反前點第二、三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補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被廢止補
          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
          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
          本局得是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
          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而有違反
          前點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
       (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
          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之法人或商(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
          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
          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商(
          行)號,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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