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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88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23006712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增訂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特別貢獻獎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
      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

  • [修正]

  •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1.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
          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2.其中年度歌曲獎獎勵對象包括報名單位、演唱人、作詞人及
          作曲人,入圍作品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各頒
          發金曲獎座一座、獎金均分。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
         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
         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但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
         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兩名為限,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
      入圍後,評審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原則
      、特別貢獻獎以評選出二名為限,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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