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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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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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被撤銷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同
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
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五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
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
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
曲類」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或
展延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
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
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
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
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
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
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
,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
溢領之補助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
回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
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之樂團或組合之成員、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
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
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