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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推)字第1113002845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獎、最佳樂手獎、最佳創作歌手獎: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
          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
          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
          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
          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2.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
          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
          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3.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
          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
          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
          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
          ,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4.亞洲創作音樂獎:由我國以外亞洲國家或地區從事音樂創作
          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國籍不拘,惟須未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我國居留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但報名者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
          他獎項。本獎項得由評審委員提名參賽。
      (二)類型音樂獎項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
         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
         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
         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
         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評審團獎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
         之作品提名參賽。
      (四)特別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
      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特別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

  • [修正]

  • 六、參賽作品規定:
      (一)各獎項參賽之音樂作品除本要點及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
         另有規定外,應為在我國國內首次以實體出版發行或在合法數
         位銷售平臺上架(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
         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臺)之專輯或EP。各年度參賽作品
         發行及發表日期規定,另由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定之。
      (二)前款所稱「專輯」,指應有歌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
         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之作品;所稱「EP」,指參賽作品
         內歌曲數在五首以下之演唱或演奏迷你專輯【 Extended Play
         】。
      (三)參賽不分類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最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
          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
          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
          演唱(奏)之作品;本獎項指該專輯在整體製作各方面具優
          異表現。參賽應一併填具該專輯製作人資料,且該名專輯製
          作人應製作該專輯曲數達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
          上(不含伴唱版本)。
         2.最佳樂團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
          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
          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報名作品
          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
          三首)。
         3.最佳創作歌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
          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
          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報名作品符合當年
          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三首)。
         4.最佳新人獎:參賽藝人或參賽樂團應於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
          名須知規定日期前,未曾發行專輯,且未曾入圍本獎項,報
          名作品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曲數應達三首以
          上(含三首)。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
          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
          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另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
          不得再報名本獎項;惟團體於換名或改名過程中,團員亦變
          動,則不受此限制。
         5.最佳樂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
          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如為
          EP,其百分之百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
          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
         6.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為參賽者在我國國內進行公開現場演出
          之錄影(包括但不限巡迴表演、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演
          出及線上直播演出),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詞或曲應為
          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
         7.亞洲創作音樂獎:應為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行或發表之
          音樂作品,且報名作品符合當年度報名須知規定發行期間之
          曲數應達三首以上(含三首)。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
          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
          創作及演唱(奏)。
      (四)參賽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搖滾類:包括但不限金屬(Metal)、迷幻搖滾(Psychedel
          ic Rock)、前衛搖滾(Progressive Rock)、油漬搖滾(G
          runge)、硬蕊(Hardcore)、龐克(Punk)、後龐克(Pos
          t-Punk)、新浪潮(New Wave)、瞪鞋(Shoegaze)、後搖
          滾(Post-Rock)及數字搖滾(Math Rock)等。
          (1)最佳搖滾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
           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
           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最佳搖滾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
           )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
         2.民謠類:風格不限,包括但不限以原音(Acoustic)樂器伴
          奏為主、鄉村、世界音樂及民族音樂等。
          (1)最佳民謠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
           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有曲
           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最佳民謠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
           )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
         3.嘻哈類:包括但不限饒舌元素。
          (1)最佳嘻哈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包
           括饒舌的Flow)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且
           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
           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如作品中包含他人
           創作之取樣(Sample)應註明完整出處。
          (2)最佳嘻哈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
           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4.電音類:包括但不限House、Trance、Techno、Downtempo、
          Electronica、Bass Music等。
          (1)最佳電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
           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 Remix,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
           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
           新創作或Remix之作品。
          (2)最佳電音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 Remix之
           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5.爵士類:包括但不限搖擺(Swing)、爵士藍調(Jazz Blue
           s)、大樂團(Big Band)、融合(Fusion)、現代爵士等
          風格,且應包含即興成分、樂段。
          (1)最佳爵士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
           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且該專輯應有曲數
           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
           全新創作或重新編曲之作品。
          (2)最佳爵士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
           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6.節奏藍調類:以靈魂樂(Soul)、Urban Contemporary為主
          ,同時包含但不限於上述音樂發展過程中部份相互影響之藍
          調(Blues)、雷鬼(Reggae)、放克(Funk)、福音(Gos
          pel)等風格。
          (1)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
           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
           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
           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最佳節奏藍調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
           為限。
         7.另類流行類:於詞、曲、編曲、製作各方面,能展現獨特之
          流行音樂風格者。
          (1)最佳另類流行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
           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且該專輯應
           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
           本)為全新編曲演唱(奏)之作品。
          (2)最佳另類流行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
           為限。
      (五)報名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僅得擇單一音樂類型參賽。同時報
         名類型音樂專輯獎及類型音樂歌曲獎者,其所報名歌曲類型之
         一應與專輯類型相符。
      (六)作品符合「不分類型獎項」規定者,得同時報名參賽亞洲創作
         音樂獎以外之獎項。
      (七)參賽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由評審小組決議認定,作成建議,
         並經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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