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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1201407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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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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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即「藝FU
N券」)實施資料(以下簡稱本資料)以利文化政策推動、藝
文產業發展、學術界研究及非營利團體統計運用,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本部提供申請本資料規定如下:
1.申請利用資料,應填具申請表向本部申請。
2.申請者應一次備齊申請程序所需資料文件,經本部確認申請
者檢附完整文件後,始進入申請審查階段。
3.本資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與「
檔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本資料業經去識別化,無從直接
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及店家。
(三)本資料開放範圍係數位及紙本「藝 FUN券」實施至一百十一年
四月三十日止之資料,內容包括:
1.消費者基本資料(包括年齡、性別、居住地區等)。
2.消費者領券記錄、消費記錄(包括藝文產業類型、消費時間
等)。
3.店家基本資料(包括藝文產業類型、所在縣市及區域等)。
4.店家收券情形(包括日結及週結帳務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