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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11300308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 補助金核定函。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 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 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 (三)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局提供 之機關識別圖樣。 (四)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於期限內檢具文件、資 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五)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規定,檢具規定文件辦理企畫變更。 (六)獲補助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 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資格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者,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或補 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 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 (二)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 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 者,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 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違反前點第五款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 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所變更項目 之相關支出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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