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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22002334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十六點;刪除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藝術與商業價值之
      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十六、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應在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
      (二)企畫書所載補助金電影片之合資合製電影片製作業、補助金電影片片名、製作規
         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及主要演員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
         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
         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點核定通過後,無償贈送二個三十五釐米
         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
         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
         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
          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四)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將補助金
         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
         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五)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策略性
         補助」或類似文意。
      (六)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七)獲補助金者不得將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
         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
         製作。
      (八)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
         義參加。
      (九)獲補助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
         ,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
         助。

  • [刪除]
  • 二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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