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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12300612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增訂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二、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 [修正]

  •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銷售我國電影片之製作
      業及發行業,得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
      前項所稱我國電影片,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展前已申請審議分級,連續映演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經
         文化部首次核發分級證明並載明為國產電影片者,其證明文件
         有效期間自始日起算未滿十二個月。
      (二)全片已拍攝完成且國籍別之認定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
         影片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第一點「國產電影片」
         所定各款要件之一規定,且連續映演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
         但事後經本局依「認定基準」審查及認定該影片非為國產電影
         片時,本局保留得撤銷或廢止原同意補助處分之權利,並依第
         九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國際電影市場展,其地區及名稱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第二點所稱國際電影市場展

  • [修正]

  • 三、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補助金額度如附表二。各年
      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
      受理申請。
      (一)參展人員出入前點規定之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
         票費。
      (二)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
      (三)廣告費(以申請者有於所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申請舉辦試映會
         ,且於該市場展期間刊登國際媒體所支出有關該影片之廣告費
         為限)。
      (四)攤位費。
      (五)租用設備費(限申請者於該市場展期間向主辦單位租用於展位
         上所使用之相關設備費)。
      (六)國產電影片翻譯字幕費(同一語言,以補助一次為限)。

  • [附表]
  • 附表二-補助金額度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
       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
       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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