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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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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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產製具
文化藝術價值或市場價值之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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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
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
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
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
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
、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
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
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
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
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
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
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
此限。
(二)長度應逾六十分鐘,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三)擔任電影長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或短片攝製完成並取
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四)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五)電影長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
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 D
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的解析度,音訊格式應
為 16/24 Bit, 48KHz,格率為24格/秒。
(六)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名單前,尚未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七)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投資或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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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且不得逾一
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一)前後製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集資、國內外票房記錄、發行、回收說明)及符合前
點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及回饋企畫執行績效。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總收支明細表(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
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國內外影片著作權交易收入及衍生
週邊商品收入。支出部分包含製作成本、宣傳行銷費用;境外支出請另予說明。
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六)信託業開立之該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七)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五點第(二)款無償贈
送二個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五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
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 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二個)及二套全款實
體海報劇照之證明。
(八)第十五點第(二)款授權書影本及同點第(五)款之授權書正本。
(九)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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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獲輔導金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導演、編劇、
主要演員、美術設計、錄音、剪輯、攝影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
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之審
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二)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
內,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五點第(五)款規格且經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
影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五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
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 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二個)及二套全款實
體海報劇照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永久
無償授權該館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
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
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
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
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
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九十七年輔導金電影長片」或類似文意。
(四)獲輔導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以及本局指
定之各項影展等。
(五)獲輔導金業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於該輔導
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後,
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
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
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
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六)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
,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僅由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惟變更後
之電影片製作業仍應為原核定獲輔導金者之一。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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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