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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得補助金(資格),或申請
          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確實購置設備器材。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
          ,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通知本局
          監辦及接受本局監督。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
          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
          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一。
       (七)獲補助者向第三人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
          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之期日,安排本局審議小組委員至獲
          補助設備器材安裝地點進行實地勘驗。獲補助者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
       (九)獲補助者獲補助金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
          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且於前開期間本局派員實地查核時
          ,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之行為。
       (十)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金次年起三年內,每年依本局指定期限
          提供保養人出具之保養獲補助設備器材紀錄及獲補助者出具
          之獲補助設備器材使用紀錄(應載明設備器材之安裝地點)
          。
       (十一)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訂後,辦理設備器材相關座談、研
           習等活動,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本局得派員參加。
       (十二)獲補助電影數位製作設備器材者,應針對獲補助之設備辦
           理電影產業分享活動或說明會,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將活動
           訊息通知本局。
       (十三)獲補助數位雷射放映設備器材者,應於本案結案前至少映
           演我國國產電影片一部,不受前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限制
           。
       (十四)獲補助者應遵守性別平等、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
           令規定。
       (十五)一百十二年獲補助者,應配合淨零排放政策,接受本局委
           託團隊就所轄營業場所之輔導。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
          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
          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
          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
          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
          助金;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
          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審議小組評選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
          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
          ,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
          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助金;已領取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但違反前
           點第二款規定,獲補助者如能提出證明佐證其實際購置之
           設備器材與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雖有部分不同
           ,並不影響原核定購置設備器材整體效益功能者,本局應
           扣除該不符部分後,依第十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核算實
           際補助金額後核撥。
          2.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履
           行合約(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
           。
          3.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但屬單
           項或部分購置設備器材之文件、資料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
           或補助契約規定,經獲補助者釋明且違約情節非屬重大,
           經本局認定確屬情節輕微之情形者,本局得扣除該單項或
           部分設備器材之實際購置金額後,依第十點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
          4.違反前點第九款前段規定,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
           讓或設定質權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合約情形發生者(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
          補助金撥款申請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
          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
          補助者並應將已領取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其未完全繳回
          本局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日依補助金上限之百分之
          一扣減補助金。
       (五)違反前點第九款後段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局人員實地查
          核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
          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十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
          者,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
          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金。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前點第十四款勞工、職業安全
          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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