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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2200234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十五點;刪除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藝術與商業價值之
      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十五、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應在新臺幣八千萬
         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
      (二)獲補助金者不得將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
         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
         製作。
      (三)補助金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
         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及音樂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
         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
         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九十八年策略性補助」或類似文意。
      (五)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六)獲補助金者依第十六點辦理結案前,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
         平臺」(網址: 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後,將該電影片剪輯成
         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
         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
         訊平臺」。獲補助金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
         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
         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獲補助金者未完全擁有補助金
         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
         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請參考該平台網站說明。
      (七)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於該補助金
         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後將補助
         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
         ,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八)獲補助金者依第十六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五點第(八)款規格
         且經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
         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及因法律之規定承受該
         館業務之法人,於該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
         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後,得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
         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
         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獲補助金者未完全擁有
         補助金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
         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
          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九)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金者名
         義參加。
      (十)獲補助金者提供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
         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一)補助金電影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
          補助、投資或委製。
      (十二)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
          補助。

  • [刪除]
  • 二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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