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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一般組:導演之一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其中一部電影長片之全國票房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
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
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輔導金評選小組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
,不在此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
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
、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
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輔導金評選小組事
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
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
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
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
設備或技術且經輔導金評選小組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新人組:導演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以上短片或曾參與電影長片製作,並應符
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
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
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輔導金評選小組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
,不在此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
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
、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
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輔導金評選小組事
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
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
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
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
設備或技術且經輔導金評選小組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電影長片經評選
小組委員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建議得不受上
述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四)擔任電影長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策略性補助金電影片、輔導金電影長
片、短片及依本局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
勵辦理要點獲得製作補助之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但獲得本局
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製作補
助之電影片與申請本年度輔導金補助之電影長片為同一部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六)電影長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
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 D
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
為 16/24 Bit, 48KHz,格率為24格/秒。
(七)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名單前,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准演執照。
(八)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但獲本局九十七年度
、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之製作補助者,不
在此限。
(九)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
助、投資或委製。
(十)申請人領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電影製作合計達輔導金
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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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六個月內,且在我
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電影從業人員證
明文件、輔導金電影長片准演執照正反面影本、電影長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款相關證明向本局申請審核。未檢送上開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
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申請案,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送請本局核定。
(一)電影長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及
第十五點第(三)款之規定。
(二)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
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音
樂。
(三)電影長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核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
;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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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檢具結案報
告表及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一)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電影長片國內外票房記錄、發
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及符合第
十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長片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收入部
分包含但不限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
助、國內外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支出部分包括製作成
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
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
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製作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製作合約核定
輔導金金額之二倍。
(六)信託業開立之該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七)第十五點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授權書正本及第十五點第(七)款授權書影
本。
(八)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五點第(七)款無償贈
送二個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
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 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及二套全款實
體海報劇照之證明。
(九)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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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獲輔導金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
,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二)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
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及音樂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
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評選小組審
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九十
八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或類似文意。
(四)獲輔導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及本局指定
之各項影展等。
(五)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
平台」(網址: 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後,將該電影片剪輯成
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
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
訊平台」。獲輔導金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
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
、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
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
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請參考該平台網站說明。
(六)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於該輔導金
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後將輔
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
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
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
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
展示。
(七)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規格
且經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六
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 DCP檔及HDCA
M-SR錄影帶各一個)及二套全款實體海報劇照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
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該館業務之
法人,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
起三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
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該館及因法律規定承接該館業務之法人取得
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
名義參加。
(九)獲輔導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輔導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
,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
助。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
作補助、投資或委製。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電影長片准演執照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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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
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
1.依第六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2.未依第十點第(三)款第2目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溢領之輔導金繳還本局
。
3.違反第十一點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規定。
4.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申請審核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
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5.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項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於期限內修
改後仍未通過審核。
6.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
7.違反第十五點第(一)款本文、第(二)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
十二)款規定。
8.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合約規定。但本要點及信託合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
在此限。
9.輔導金電影長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10.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按製作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十分之
三賠償本局:
1.未依第九點規定期限,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2.違反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
3.未依第十四點規定期限檢具結案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結案報告或文件不全,經
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4.未依第十五點第(四)款、第(五)款或違反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三)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之獲輔導金者,自解除合約及/或被撤
銷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且於其應繳回已
領之輔導金(及賠償金)未完全繳回、賠償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相關之電
影製作補助。但申請本局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之製
作補助,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22005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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