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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之
行銷、映演,並鼓勵持續製作優良國片,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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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製作補助申請者之資格及額度
(一)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自該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
前開國片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以執導
該國片之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同意執導下一部國片之製作
計畫,申請本局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
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二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
新臺幣五千萬元為上限。
(二)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一家者,得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
局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二家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
分配比例,分別向本局申請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應自前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獲本局補助
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協
調分配比例(無則免),乘以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
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同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之國片申請者,核定之製作補助金合計,應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由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並在臺北市
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
記證明之導演,同意執導之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執導首輪
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導演為二人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
金分配比例,分別由申請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向本局申請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
案應自前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
二年內(前開國片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協調分配比例(無則免),乘以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
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同一
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申請者,核定之製作補助金合計,應以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四)前二款所稱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應符合下列
條件:
1.應由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製作。
2.導演應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其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籍謄本證明之。
3.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二分之一以上;或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
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達全片二分之一以上。
4.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參加該電影片製作
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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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製作補助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行銷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國產電影片「行銷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發行合約書影本。(八份)
5.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經
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佐證資料(
例如: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媒體通路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
出明細、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畫工作
明細項目及各項金額】、各項行銷項目之海報、立牌等宣傳品之實物或照片、媒
體廣告之實物或照片、試映會或首映會之活動紀錄及照片等)。(正本一份,影
本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
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
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
片映演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
)。(八份)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映演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有效准演執照影本(執照所載電影片發行業應與申請者相符)。(八份)
5.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映演檔期、映演期間)
。(八份)
6.首輪商業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息或廣告及每日映演補助
上限額度表。(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
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
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
片映演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
)。(八份)
8.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經
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八份),以證明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
六)款規定。
9.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影本。(八份)
10.媒體通路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出明細影本。(八份)
11.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畫工作明細項目
及各項金額】(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製作補助
1.申請書。(八份)
2.申請人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並應檢附申請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
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第(二)款前段規
定申請者,並應檢附列名參與製作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在臺北
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之證明文
件;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導演之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影本、導演登記證明影本及其為第五點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之國片導演之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3.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及第五點各款所載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
金製作補助之國片,經本局同意結案函影本(未獲製作補助之國片,免附)。(
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4.依第五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分別向本局申請者,應檢附該首輪商業映
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國片之全部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我國籍導演共同
簽署之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5.國片製作計畫。(八份,製作計畫應記載內容、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違反之效果
,準用「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六點或「九十八年度策略
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六點規定。)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八份)
(四)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或應記載之內容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一次仍不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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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製作補助金契約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製作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製作補
助金契約由本局另訂之。違反前開簽約規定之效果,準用「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
導金辦理要點」第八點或「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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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補助金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委託一家信託業承
作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
本局核定。獲製作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
簽訂。信託管理之相關規定準用「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十點或
「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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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之相關規定
獲製作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補助金電影片」)轉讓
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或導演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由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參與合製,並
應與本局辦理製作補助金契約之修正事宜。製作補助金之補助對象仍以獲製作補助金者
為限。
參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有變更者,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補助金電影片應符合之條件(要件)、攝製期限、製作完成之審核、發行期間、結案、
映演、獲製作補助者及參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遵守之事項、結案、違反規定之處置
及附款之優先適用,均準用「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十
一點至第十七點或「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至第十
八點之規定。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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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22002552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至第九點;刪除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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