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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043004322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
       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
       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間內攝製完成,取得分級證明者,得於攝製完成期限屆滿前
       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次數不限。但累積展延總期間不得逾
       二十四個月。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間攝製完成,取
       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間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
       、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
       事故。

  • [修正]
  • 十二、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後三個月內,且在我國
       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補助金電影片分級
       證明正反面影本、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審核。上述檢送之審核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文件齊全之申請案,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
       ,送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五點各款及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
         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音樂
         。
      (三)電影片之拍攝品質。
       審核未通過之電影片,本局得要求獲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累積修改總期
       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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