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獲獎勵金者之資格及獎勵金額上限
(一)獲獎勵金者應為符合第二點規定且為映演獲獎勵金國片之電影
片映演業者。
(二)前款獲獎勵金之電影片映演業,且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
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
內。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
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三)每一獲獎勵金國片之每日映演獎勵金,應依映演場所每日映演
場次、比例核給,且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之電影片
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獎勵金額度上限;六十分鐘(含)
以上之獲獎勵金國片,其每部獎勵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
元,未達六十分鐘之獲獎勵金國片,其每部獎勵金總額不得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推)字第112300035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