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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及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二)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電影劇本獎獎金。
(三)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或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
(四)申請時應未獲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及優良電影劇本獎獎
勵之劇本。
(五)應屬得攝製六十分鐘以上國產電影片之劇本。
(六)不得於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時,已開始該電影片之攝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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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1.申請表一份。
2.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九份),內容應依下列
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
並應敘明理由。
(1)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以下簡稱「劇本開發」)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
創作背景及立意、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二千字以上三千字以下)、人物設定、
劇本開發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市場研究、田野調查、編劇會議等
)及劇本預估開發期程。如係改編他人著作,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
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人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例如曾製作電影片之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曾獲
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完成開發之劇本及已開拍之電影片等)。
(4)劇本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之經歷及相關
證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劇本開發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劇本開發攝製國產電影片計畫:包括國產電影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電
影製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
定」或「建議人選」)之經歷及相關證明。
(6)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
(二)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1.申請表。
2.本局核發之獲補助通知函影本。
3.領款發票或收據。
4.劇本開發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
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構、非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
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
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劇本開發費用(應分人事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
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
5.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且補助金應用於在我國執行劇本開發團隊(含編劇、
製片、導演、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人事費用,及購買著作財產權費用。人事
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
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
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
明所擔任之職務。
前項所檢附之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6.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及劇本開發執行報告(內容應包括分析評估所開發劇
本之目標觀眾與市場定位、劇本開發成果之落實或反饋於劇本內容。)各九份。
(三)第一款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或計畫書內容、字數、字型、字體、行高、格
式未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應不受理其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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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之評選及結案審查:
(一)申請案之評選:
1.由本局代表一人及本局遴聘之電影領域專家六人至八人組成評選小組,就本局形
式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劇本開發名稱、補助金額及補助
比率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且前開建議,由本局核定。
2.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
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二)評選標準:
1.劇本開發基本資料之完整性、創意性。
2.申請人及劇本開發團隊之執行力,例如曾製作電影片之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曾
獲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完成開發之劇本及已開拍之電影片等。
3.劇本開發攝製國產電影片計畫之可行性。
4.總預算經費之合理性。
5.同一申請人申請兩案以上者,僅得以補助一案為限。
(三)結案審查:
1.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供本局
核定。前開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之同意作成。
2.劇本經評選委員建議修改並經本局核定者,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及意見
修改劇本,並再送本局審查。修改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於劇本開發結案期限(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期限)前申請結案審查,經核定建議
修改者,其修改期間以結案期限為準;惟核定建議修改時距結案期限未達二個月
者,其修改期間仍以二個月為限。
(四)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五)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
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
,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
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並得撤銷該
獲獎補助案及獲獎補助者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六)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
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
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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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72001712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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