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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製作補助金國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補助金國片契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製作補助金
國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分
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二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製作補助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限內將製作補
助金國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次數之限制。但獲製作補助金者
仍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
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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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製作補助金國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起六個月內,且在
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該電影片分級證
明正反面影本、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向本局申請審核;未檢送上開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
補正;補正以二次為限。獲製作補助金者因特殊理由致製作補助金國片向本局申請審核
前已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應檢具理由說明書並經本局同
意。
本局應將前項文件、資料及內容齊備之申請案,送請審查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並作成建議,送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及第十二點第(四)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國片製作計畫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導演、編劇
、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
(三)電影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核之製作補助金國片,本局得要求獲製作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
核;累積修改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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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製作補助金國片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製作補助金國片實際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製作
補助金國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及信託業開立之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支出核銷金
額證明文件,以下同)應逾本局核定製作補助金金額之二倍。
(二)獲製作補助金者,不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
局許可,得由其他電影片製作業參與合製。
(三)製作補助金國片製作計畫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導演、編劇、
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有變更者,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審查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但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製作補助金者,其製作補助金國
片製作計畫所載之導演,不得變更。
(四)製作補助金國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
百年度票房獎勵製作補助金補助」或類似文意。
(五)獲製作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指定之影展。
(六)獲製作補助金者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結案前,應先登錄為「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
台」(網址: 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該電影片剪輯成十
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
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台」
,且獲製作補助金者應出具製作補助金國片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
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
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同意文件;上傳規
格請參考該平台網站說明。
(七)獲製作補助金者應出具製作補助金國片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
權之人、政府機關,於該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
商業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播送
,並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
)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於上開政府機關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型式,無償提供該製作補助金國片,供本
局作前項授權之運用。
(八)獲製作補助金者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三點第(一
)款第6目或第三點第(二)款第5目製作規格且經第十點審核通過之製作補助
金國片全新複製片(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 DCP檔
及 HDCAM-SR 錄影帶各二個)及二套全款實體海報劇照,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
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製作補助金國片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
權該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該館業務之法人,於該製作補助金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
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後,得將製作補助金國片作非
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該製作補助金國片重
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
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九)製作補助金國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製作補助金
者名義參加。
(十)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結案前,舉辦一場以上製作補助金國片校園映演座談會。
(十一)獲製作補助金者提供本局之資料文件或提供承作製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
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不實情事。
(十二)獲製作補助金國片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製作計畫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
助。但獲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旗艦組或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者,不
在此限。
(十三)獲製作補助金者應為製作補助金國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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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043004322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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