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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獲輔導金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
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
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撤銷輔
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
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輔導金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
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
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廢止輔
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
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
者。但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
未製作完成)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
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規定之限制。
2.獲補助金者已依前點第三款規定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信託合約後放棄製作者
(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十一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
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
仍未通過審核者。
5.未出具第十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或出具之文件不完整、不符規定,經本
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獲輔導金者應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
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
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十三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未出具第十四點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文件之一,或出具之文件不完整、不符規定
,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
(四)違反前點第十八款至第二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獲輔導金者
應按次依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
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違反第前點第二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輔導金者應將該
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
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二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如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書、
輔導金長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63006892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點,並自106年11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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